首个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专门决定草案亮相

发布时间:2024-11-22 05:00:16 来源: sp20241122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草案12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草案共22条。

  据悉,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以决定的形式对备案审查制度作专门规定。

  备案审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

  “党的二十大提出,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制定出台决定,意义重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指出,出台决定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是全面总结备案审查实践经验、构建更加完善的备案审查制度体系的现实需要。

  坚持有件必备加强备案工作

  根据实践需要,草案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范围: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依法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同时,草案总结实践经验,对报送备案的时限、方式,以及形式审查等内容作出规定。

  坚持有备必审完善方式机制

  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草案对坚持有备必审作出总体规定:完善审查工作机制,细化审查内容,规范审查程序,综合运用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开展审查工作。同时,草案明确规定了审查职责: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审查工作。为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草案还明确开展合宪性审查的工作思路和重点。

  草案进一步加强依申请审查,明确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办理机制,并对加强主动审查作出细化规定。根据实践需要,草案还规定有针对性开展专项审查,并结合近年来开展移送审查工作的情况完善移送审查机制。

  立足实践需要,草案对探索联合审查机制作出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规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职责范围的共性问题的,可以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审查。结合立法法、监督法、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草案将审查重点内容整合细化为具体情形。此外,草案还对进一步推进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作出规定。

  坚持有错必纠增强制度刚性

  落实党中央有错必纠的要求,草案对审查纠正的具体程序作出完善。

  同时,为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作用,增强纠错刚性,草案明确规定: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处理计划对法规、司法解释予以修改、废止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依法提出确认有关法规、司法解释与宪法、法律相抵触或者违背宪法、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要求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完善,依法予以撤销,依法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完善加强备案审查制度机制

  总结近年来备案审查工作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草案完善审查建议处理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办理代表议案建议,以及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等工作,对进一步完善审查程序机制,提升备案审查民主含量和质量作出规定。同时,对加强与其他备案审查机关的沟通协作,在双重备案联动、移交处理、征求意见、会商协调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等内容作出规定。

  在制度机制方面,草案进一步完善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并对持续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加强同地方人大的工作联系和指导,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健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备案审查机制等作出规定。

  此外,考虑到决定主要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一般不涉及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草案对地方人大做好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原则要求。

  本报北京12月25日讯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叶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