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贯彻全会精神 以更高司法能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发布时间:2024-11-22 09:30:23 来源: sp20241122

新征程上,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折不扣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改革部署落到实处,紧密结合司法审判工作实际,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提高防控能力和风险化解能力,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中凸显司法担当。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国家安全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础。必须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维护国家安全体制机制,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切实保障国家长治久安。7月24日,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开班式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指出,要善于从政治上看、精于从法治上办,敏于把握安全因素、落实安全要求、防范安全风险。新征程上,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折不扣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改革部署落到实处,紧密结合司法审判工作实际,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提高防控能力和风险化解能力,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中凸显司法担当。

坚决扛起政治责任,着力防范化解政治安全风险。政治安全是最高的国家安全,对其他领域安全起着决定性作用,同时其他领域安全问题处理不好往往会转化为政治安全问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首要任务是维护党的执政安全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安全。一是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做好国家安全工作的根本原则,是防范化解风险挑战的根本遵循。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政治性是第一位的属性,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决做到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要着力解决好制约司法审判现实困境,增强驾驭风险和应对风险的能力,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二是坚决维护国家安全。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最基本、最重要的前提和保障。我们要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犯罪,在涉政类敏感案件办理中,突出政治安全考量,更加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化解敏感问题,坚决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三是筑牢意识形态主阵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把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牢牢掌握在手中。要切实扛牢国家政治及意识形态安全责任,持续深化意识形态领域斗争,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增强斗争本领,不断提升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在面对严峻形势和斗争任务时,敢于出击,敢战能胜。

依法服务保障大局,着力防范化解经济金融风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落实好防范化解房地产、地方政府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重点领域风险的各项举措。一是防范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房地产纠纷涉及面广、利益方多、处理难度大,要把以居住为目的的购房人的权益摆在首位,贯彻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1号司法建议”,加强与地方职能部门沟通协作,规范商品房预售、预售资金使用行为,降低商品房购房人购房风险,助力保交楼、稳民生。二是防范化解金融领域风险。围绕推进财税金融改革,服务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以司法手段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积极推动司法协同机制建设,强化对金融案件大数据的分析研判,通过报送金融审判白皮书、发布典型案例、制发司法建议等方式,为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和重大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共同营造优质的金融法治环境。三是防范化解破产衍生风险。破产审判工作肩负着促进企业优胜劣汰、推动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作用。对于破产案件中系列性、群体性衍生纠纷,探索示范诉讼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破产程序一揽子集中清理债权债务功能,从维护整体利益出发,紧盯企业挽救、职工安置、资产处置等重点工作,挽救困境企业,助力“涅槃重生”。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着力防范化解社会治安风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我们要全面看待社会稳定形势,准确把握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一是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要严格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涉及国家、公共安全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恶性犯罪依法严惩,坚守法治底线,坚持证据裁判,严把事实证据关、法律适用关,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坚持“打伞破网”“打财断血”双管齐下,助力更高水平平安建设。二是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坚持惩防结合、重在预防,要综合治理多发轻罪案件,由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转变,对大多数轻刑化犯罪用更加理性和系统的方式去化解和预防,从更深层面促进社会治理。切实防范“民转刑”“轻罪转重罪”的现象发生,对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恶性犯罪案件,在坚持依法惩处的同时,重视矛盾化解。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实指导调解的法定职责,积极引导基层调解组织加强矛盾纠纷源头化解,防止矛盾升级。三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法惩治未成年人犯罪,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完善圆桌审判、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合适成年人到场、回访帮教等工作机制,一体做实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和司法保护,共同织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护网”。

增强信息安全意识,着力防范化解网络安全风险。网络和信息安全牵涉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我们面临的新的综合性挑战。我们要加大对网络安全风险的预警监测和分析研判,提高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发现力、研判力、处置力。一是依法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坚持依法治网,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切断网络犯罪利益链条,持续形成高压态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准确把握案件办理程序要求,切实加大惩治力度,突出惩治重点,彰显严惩立场,回应社会关切。二是加强网络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普法活动,深化网络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结合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信息网络犯罪,增强人民群众识别和应对网络风险的能力,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网络安全的浓厚氛围。三是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要牢固树立网络安全责任观,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认真遵守网络安全工作规范,完善网络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开展网络安全知识和保密知识讲座,加强涉及国家机密、审判秘密、重要信息的安全防护及电子卷宗保密,努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网络安全与保密防护体系。

居安思危,思则有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用完善的制度防范化解风险、有效应对挑战,在危机中育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我们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精准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立足司法职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忠诚履职、担当作为,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作者系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责编:马昌、薄晨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