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1 00:45:46 来源: sp20241201
本报讯 东西买完就降价,这是很多消费者遇到过的尴尬事,到底是该自认倒霉吃了这“哑巴亏”,还是去找店家要求解除合同退款?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购车合同纠纷案,经审理,法院对顾客诉请三倍差价赔偿未予支持。
2020年3月3日,张女士通过官网线上下单的方式签订《汽车订购协议》,订购了某品牌汽车一款热销车型。张女士将合同价款支付完毕之后,该汽车销售公司将车辆交付给张女士,双方合同主要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张女士将车开回家十天之后,该汽车品牌发布了新款车型,车辆的续航和配置相较于张女士购买的车均有提高,车辆的价格还降了2万多元。张女士认为在购车过程中销售人员隐瞒了新款车型的发布时间和发布价格,构成欺诈,导致张女士花高价买到了老款车型,于是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该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张女士损失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构成欺诈应符合以下要件:1.行为人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2.相对人因此陷入错误认知;3.相对人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张女士提交的证据,张女士主张销售人员做了关于新款车辆价格和发售时间的虚假陈述,但未能提交销售人员向张女士进行过相关陈述的任何沟通记录,因此,无法认定汽车销售公司故意告知张女士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故对张女士诉称汽车销售公司构成欺诈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与汽车销售公司合同履行完毕后,汽车销售公司实施车辆降价属于市场行为,汽车销售公司在公布降价之前仍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与张女士订立并履行合同,并未违背一般的市场交易规律。因此,对张女士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就其购买车辆后车辆降价的差价部分进行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秦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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