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6 00:47:15 来源: sp20241106
本报记者 韩丹东
“最近有不少小孩子来店里问我‘叔叔这里卖烟卡吗’。”在天津市和平区开超市的郭霖(化名)发现,包括自己正在上小学的儿子在内,不少孩子对用完的香烟盒表现出了浓烈的兴趣。一次,他发现儿子总是拿走他抽完的烟盒,询问之下得知,儿子是为了参与一种用空香烟盒改造的“烟卡”游戏。
据了解,“烟卡”游戏的道具源自香烟盒,孩子们通过折叠香烟盒的盖子制作成长方形的卡片,放在地上轮流拍,谁能将对方的“烟卡”拍翻面,就能赢得对方的“烟卡”,越贵的烟所对应的“烟卡”也越“高级”。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调查采访发现,“烟卡”在小学生群体间流行起来,不少小学生通过各种手段获得“烟卡”。而一些超市、线上网购平台中,开始打包销售“烟卡”,一本涵盖各类“烟卡”的卡册售价可达399元。
“烟卡”是否可以销售?对孩子们是否会有不良影响?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调查。
文具店公然卖烟盒
北京朝阳居民周亮一天下班回家的路上,看到儿子在家楼下和几个小朋友蹲在一起围成一圈做着游戏。周亮凑近一看,几个孩子手里拿的竟是一些烟盒。周亮立马警惕地询问几个孩子哪来的烟盒?几个孩子不约而同地回答:“在网上买的。”
周亮立马反应过来,最近儿子经常拿自己的手机,付款账单还时常有小额支出,家门口也时常有快递。“我起初以为是儿子买玩具,但我发现这件事后,仔细浏览购物记录才发现,儿子下单的是‘烟卡’。”
不仅如此,周亮还经常发现自己的烟盒“不翼而飞”,他以为是家里的保洁阿姨给扔了,没想到是自己儿子“偷”走了他的烟盒。
记者通过浏览周亮提供的购物链接发现,有商家在购买页面标注“一手货源,看谁比我多”“大概率爆稀有卡,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出去捡烟盒了”等宣传语。而且这些店铺大部分命名为“文具用品店”“日用品专卖店”等。
广西南宁的王女士近日也发现自己家上五年级的儿子书包里多了些特别的“玩具”。“我每个月都会给孩子一些零花钱,让孩子放学买一些文具方便些,但最近发现孩子的零花钱花得特别快,经常一个星期就花光了一个月的。最近观察才发现孩子放学经常在一些小摊买‘烟卡’。”
王女士告诉记者,她在孩子上学的必经之路上看到一些小商贩在地上铺一块布,上面摆放着各种“大牌烟卡”。据王女士的儿子介绍,越“大牌”的“烟卡”越贵,普通的“烟卡”一张1元,类似中华等“质量好的烟卡”要5元,他们不仅在小贩手里买“烟卡”,还会在同学间售卖,“谁拥有的卡多且贵,谁就有炫耀的资本”。
河南省某小学在校教师曹老师提到,近日,班里有不少男生在课间休息时聚在一起玩“烟卡”。
她曾见过有男生拿着烟盒在同学面前炫耀。“我以为这个男生在班里抽烟,还怂恿其他学生,于是我把几个孩子叫到办公室询问才得知,他们是想用烟盒制作‘烟卡’。”曹老师说,“我问他们这些烟盒是从哪里来的,他们有的说是跟家长要的,有的是在网上买的。”
近日,记者走访天津市的几所学校、社区附近的商店发现,大部分文具店、食品店都有售卖“烟卡”。
记者以给弟弟购买“烟卡”为由,询问价格,老板立即热情地拿出几本卡册供记者挑选,并详细地介绍销量好的几款“烟卡”:“有5元1张的,也有20元1张的,越贵的越好玩,买这种‘稀有卡’孩子们更有面子。”当记者询问这些“烟卡”是什么渠道进货时,老板却眼神躲闪、含糊其词。
在电商平台上,也有众多“烟卡”产品正在热销。记者在多个电商平台搜索关键词“烟卡”,首页出现销量最高的一家店铺显示已售“2万+”,还有店铺的客服自称是“烟厂”直接拿盒子叠的。
一些号称“绝版”“稀有烟卡”的销量更高,多达上万人付款。其中,含200张稀有“烟卡”的卡册售价399元,商品评论中多是“孩子很喜欢”。有的名为“文具用品”的店铺内,商品竟几乎全是“烟卡”。
记者在这些卖“烟卡”的评论区还发现,有人咨询是否为正版时,还有买家留言称“保真,特别脏,上面还有烟味”。
不仅如此,在一些短视频平台,也有不少自媒体博主,拍摄“烟卡”制作视频,点赞量高达几千。在视频的右下角是售卖“烟卡”的链接,点进去就会发现实际上是商家卖“烟卡”的店铺,售价均在3元、5元至几十元不等。
自制“烟卡”涉嫌违法
记者了解到,商家销售的“烟卡”有自己印制的,有收集的,也有从“烟厂”直接拿货的。
上海诚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大成认为,从现有规定来看,“烟卡”并不属于“烟草制品”,不能简单用烟草相关法律法规去规范“烟卡”这一“烟盒制品”的销售问题。但如果有商家私自印制、销售含有他人注册商标的“烟卡”,直接违反商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据报道,线下小卖部和网络电商销售的“烟卡”都不完全是用真烟的烟盒制作的,其中较为廉价的版本多为商家私自印刷、制作。《烟草制品商标使用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者,必须与商标注册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在国家烟草专卖局商标主管部门备案。
张大成说,另外,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按照商标法规定构成侵权。因此,私自印售“烟卡”的行为显然属于商标侵权。
在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姚金菊看来,私自将烟草厂家的商标印刷销售的行为违反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规定,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如果不是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企业印刷烟草制品商标标识,违反了该规定,属于侵犯烟草企业商标权的行为,根据该法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自制“烟卡”销售正在被相关部门所关注。
今年3月底,海南海口市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学校周边的文具店、玩具店等对“烟卡”销售展开专项检查,发现一些厂家擅自将“中华”“和天下”等带有商标的烟盒进行印刷销售。执法人员表示,这些商家涉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面引导未成年人
在受访专家看来,“烟卡”与前段时间流行的“萝卜刀”一样,由于孩子对游戏的天然渴望,未来还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游戏道具,这些玩具的灵感大多来源于成人世界,因此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正面引导。
在张大成看来,商家想要以“玩具”这一用途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卡”,除了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还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吸烟有害健康”“未成年人禁止吸烟”等字样,否则依法不得销售,相关行政部门也有权依法进行查处。对于多地频发的“烟卡”泛滥销售现象,在烟厂、未成年人家长等利害关系主体维权困难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也有权提起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对相关行为进行规范的同时产生一定的社会示范效应。
针对“烟卡”火爆售卖的现象,姚金菊说,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升公众尤其是商家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执法机关需严格监管市场,对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同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建立便捷的举报机制,提高违法行为的发现和处理效率。媒体也应发挥其社会责任,通过报道揭露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提升公众警觉。
姚金菊说,商家首先需要详细了解烟草专卖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经营活动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其次避免使用未授权烟草品牌商标。由于“烟卡”源自香烟盒,可能涉及烟草品牌的商标使用。商家应避免未经授权使用这些商标,以免构成商标侵权。在产品创新与设计等细节处下功夫。商家可以考虑创新产品设计,使用非烟草相关的图案和标识,从而避免与烟草制品产生直接关联。
为了合规经营“烟卡”或类似产品,姚金菊建议商家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通过跨部门合作,如教育、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形成打击违法行为的合力。 【编辑: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