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6 02:45:29 来源: sp20241216
中新网 3月28日电 据“市说新语”微信公众号28日消息,为持续推进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根据工作安排,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现公布第四批20起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1.河北省广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宗县茗悦轩茶庄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案
2024年1月28日,河北省广宗县市场监管局对广宗县茗悦轩茶庄(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6日,广宗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通过快手平台(快手号:茗悦轩茶庄,1225538131)销售的长方体“明前龙井绿茶礼盒”,装有盒装茶叶2盒,每盒200克,经手动法现场测算,礼盒长、宽、高分别为36.4cm、14cm、28cm,包装空隙率为63.6%,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的,包装空隙率≤30%”的要求,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下架处理。2024年1月15日,复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武夷岩茶大红袍”礼盒(生产商:武夷山市红日岩茶厂),装有盒装茶叶2盒,每盒150克,经手动法现场测算,礼盒长、宽、高分别为27cm、18cm、20.1cm,包装空隙率为60.1%,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包装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广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2.江苏省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宜兴市红岭茶厂生产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案
2024年1月18日,江苏省宜兴市市场监管局对宜兴市红岭茶厂(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8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初步判断当事人自产自销的宜兴红茶茶叶礼盒(规格:125g×2)空隙率在50%以上,涉嫌构成过度包装。后委托安徽省清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显示该茶叶礼盒长度450mm、宽度260mm、高度90mm,包装空隙率为56.9%,不符合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其他食品的包装空隙率≤45%”的规定要求。执法人员当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下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茶产品。2023年12月12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销售的另一款宜兴红茶茶叶礼盒(规格:125g×2)进行抽样检查,经安徽省清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该茶叶礼盒长度340mm、宽度250mm、高度71mm,包装空隙率为46%,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包装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3.浙江省浦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熊某杰销售包装成本超标茶叶案
2024年2月21日,浙江省浦江县市场监管局对熊某杰(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8日,浦江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通过微信朋友圈“无忧果(无忧茶行)”销售“浦江春毫”绿茶(500克/盒),销售价为200元/盒(系当事人自行采购茶叶并包装制作为成品),购进票据显示包装盒(含茶罐2个和外盒1个)进价为50元/套,除初始包装(铝塑袋)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的总和为商品销售价格的25%,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生产组织应采取措施,控制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20%”的规定要求,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停止销售过度包装的茶叶产品。2024年1月24日,复查发现当事人在其微信平台上通过微商销售的“金骏眉”(500克/盒,系当事人自行包装制作为成品后对外销售)标示销价为998元/盒,购进票据显示使用的实木烤漆包装盒(含小茶罐12个和外盒1个)进价为265元/套,除初始包装(铝塑袋)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的总和为商品销售价格的26.55%,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生产组织应采取措施,控制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2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浦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4.浙江省松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松阳县刘禹昊茶叶有限公司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案
2024年2月6日,浙江省松阳县市场监管局对松阳县刘禹昊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3276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6日,丽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托“丽水市网络交易监测平台”发现淘宝网店“顾里家的茶”(营业执照:松阳县刘禹昊茶叶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过度包装的茶叶产品。2023年11月24日,松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丽水市市场监管局移交的案件线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一款黄金芽茶叶礼盒(规格型号为125克x2罐/盒),经采用手动法测量,该茶叶包装盒长361mm、宽264mm、高83mm,内包装为两个尺寸长105mm、宽75mm、高170mm的铁盒长方体,包装空隙率为59%,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包装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松阳县市场监管局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下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茶产品。2023年12月14日,松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复查,发现一款黄金芽茶叶礼盒(规格型号为125克x2罐/盒),经采用手动法测量,该茶叶包装盒长345mm、宽235mm、高88mm,内包装为两个长168mm、宽75mm、高105mm的铁盒长方体,经委托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进行抽样检测,包装空隙率为60%,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包装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松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5.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崂山区日香茶叶店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的茶叶案
2024年1月31日,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崂山区日香茶叶店(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2日,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管局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对当事人在售的一款净含量为80g(40gx2)的普洱茶以手动法进行现场测算,礼盒长、宽、高分别为225mm、150mm、145mm,包装空隙率为78.75%;另一款净含量为40g(5gx8)的白毫银针,礼盒长、宽、高分别为285mm、160mm、70mm,包装空隙率为83.7%,上述两款茶叶礼盒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30g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崂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将线索通报茶叶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6.河南省商丘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商丘市昊宇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案
2023年9月20日,河南省商丘市市场监管局对商丘市昊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2日,商丘市市场监管局在限制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长方体“瑞福牌”茶叶礼盒(净含量:70克/盒),长、宽、高分别为280mm、280mm 、70mm,经手动法进行现场测算,包装空隙率为83.4%,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的,包装空隙率≤30%”的要求,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下架店内其他过度包装商品。2023年9月15日,复查发现其正在销售的长方体“紫金白兰白牡丹紧压白茶”礼盒,装有罐装茶叶6盒,每盒30克(委托方(经销企业):八马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委托方(生产企业):福建鼎苛茶业有限公司),经手动法现场测算,礼盒长、宽、高分别为280mm、280mm 、80mm,包装空隙率为62.7%,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15g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商丘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将线索通报茶叶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7.湖北省鄂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鄂州华容百信超市有限公司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案
2024年2月21日,湖北省鄂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鄂州华容百信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日,鄂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对当事人在售的一款净含量为125克、生产日期为2023/01/06的“溢香醇金骏眉”茶叶礼盒进行过度包装专项抽样检查。经委托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包装空隙率为60.7%,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的,包装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2024年1月3日,鄂州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茶叶礼盒《检测报告》,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2024年1月9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过度包装茶叶产品。2024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开展茶叶过度包装“回头看”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款“溢香醇金骏眉”茶叶礼盒(净含量为7克×43包,标称日期为2023/12/15,生产商:安徽省芜湖市溢香醇茶叶有限公司),经手动法现场测量,测得外切长方体初始包装长、宽、高值分别为280mm、37.7mm、93mm,包装空隙率为60.15%,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5<Q≤15g的,包装空隙率≤6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鄂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将线索通报茶叶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8.四川省青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青溪镇川农土特产经营部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案
2024年1月4日,四川省青川县市场监管局对青川县青溪镇川农土特产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日,青川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限制茶叶过度包装监督检查中,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和畅居·大红袍”茶叶礼盒(标注净含量:100g,批号及生产日期:2021/12/12)。经查,该款茶叶礼盒由当事人从广元市和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购进,而广元市和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从武夷山市仙枞生态茶叶有限公司购进的散装茶叶再自行包装后对外销售。经手动法进行现场测量,测得外切长方体初始包装长、宽、高值分别为34.2cm、22.4cm、8.3cm,包装空隙率为79.5%,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的,包装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11月7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过度包装茶叶产品。2023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的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仍摆放了4盒上述产品进行销售,经委托广元市计量检定测试所进行抽样检验,包装空隙率为79%,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的,包装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青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2024年1月25日,将线索通报广元市和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9.贵州省都匀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都匀市蒙阿妹茶庄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的茶叶案
2024年1月11日,贵州省都匀市市场监管局对都匀市蒙阿妹茶庄(以下简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3日,都匀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对正在销售的都匀毛尖茶开展抽查(净含量:250克、125g×2,保质期:24个月,生产厂家:都匀市剑江茶叶有限公司),经手动法现场测量,上述茶叶包装盒长36cm、宽24cm、高9.5cm,包装空隙率为60.4%,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的,包装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茶叶包装。2023年11月14日,都匀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还有同款不符合标准的茶叶包装在售。经调查,涉嫌过度包装的茶叶是蒙阿妹茶庄向都匀毛尖茶叶包装生产厂订购的包装盒进行分装后销售。2023年12月4日,经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上述茶叶的包装空隙率为60.9%,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的,包装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都匀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都匀毛尖茶叶包装生产厂停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包装盒并召回相关产品。
10.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管局纠正北京澜溪轩茶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生产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4年1月25日,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管局对北京澜溪轩茶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4年2月5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4年1月10日,大兴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当事人涉嫌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一案的案件交办通知书和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内容为当事人生产的“观冶chalourcup茶仆乐8度冷弹”24枚——正山小种红茶(规格型号:96g(4g×24)/盒,生产日期2023-6-1),包装空隙率为73%,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1<Q≤5g的,包装空隙率≤7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大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停止生产经营相关产品。
11.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纠正天津市红桥区雅香缘茶行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4年2月2日,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市红桥区雅香缘茶行(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4年2月8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4年2月2日,红桥区市场监管局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福香颂 白牡丹 ”(规格120g, 120g×1盒),礼盒外包装为长方体,长、宽、高分别为34.7cm×18.1cm×10.7cm ,经手动法现场测算,包装空隙率为76.78 %,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包装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红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12.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纠正仟品茶叶商行销售包装成本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4年2月21日,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对沈阳市和平区仟品茶叶商行(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4年2月23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4年2月21日,和平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大红袍、大师手作”茶叶礼盒,销售标价为260元/盒。经查,该款茶叶礼盒包装为当事人自行采购茶叶并包装为成品礼盒后上架销售。通过查验该礼盒进货记录,该茶叶礼盒的外包装盒成本为75元/个,包装成本为茶叶销售价格的29%,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生产组织应采取措施,控制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2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13.安徽省芜湖市市场监管局纠正芜湖市五湖天茶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4年1月9日,安徽省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对芜湖市五湖天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4年1月17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4年1月9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元旦春节期间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一款名为“溢清醇毛峰茶叶”礼盒(净含量50g×4;礼盒外包装尺寸36cm×21cm×9.5cm),经手动法现场测算,包装空隙率为63.8%,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30g<Q≤50g,包装空隙率≤4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生产销售。
14.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市场监管局纠正信州区礼群茶叶批发部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4年2月27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市场监管局对信州区礼群茶叶批发部(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4年3月5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4年2月27日,信州区市场监管局在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江西绿茶“狗牯脑茶”(净含量:2×125克、尺寸34cm×21.9 cm×13.1cm),经手动法现场测算,包装空隙率为66.68%,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包装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信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15.湖南省安化县市场监管局纠正湖南省千秋界茶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3年11月20日,湖南省安化县市场监管局对湖南省千秋界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年12月6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11月13日,安化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对当事人销售的“无疆·十年千两茶棒(黑茶)”(净含量:70g(3.5g×20)/盒,生产日期:2023年6月8日)进行抽样检验。经委托湖南省产商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该款茶叶礼盒的包装空隙率为83.2%,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1g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安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16.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市场监管局纠正兴业县石南镇品源茶庄经营部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4年2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市场监管局对兴业县石南镇品源茶庄经营部(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4年2月26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4年2月21日,兴业县市场监管局在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款“景迈山普洱茶001(丹珠)”茶叶礼盒(规格:7克×12,生产日期:2021年4月15日),经手动法现场测算,该茶叶礼盒外包装长、宽、高分别为222mm×180mm×85mm,包装空隙率为67.85%,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5g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兴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茶叶产品。
17.海南省儋州市市场监管局纠正儋州那大铭酒汇商贸行网上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4年2月22日,海南省儋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儋州那大铭酒汇商贸行(以下简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茶叶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4年2月23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4年2月22日,儋州市市场监管局在网络监管中发现,美团外卖平台经营户“怪兽酒水直供(儋州店)”(营业执照名称为:儋州那大铭酒汇商贸行)网上销售的茶叶礼盒涉嫌商品过度包装。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线下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大红袍茶”和“铁观音”两款茶叶礼盒规格均为250g,茶叶礼盒外包装均为长方体,长、宽、高分别为37cm×23.5cm×8cm、36cm×23cm×8cm,经手动法现场测算,该两款茶叶礼盒的包装空隙率分别为53.2%、50.9%,均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50g,包装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儋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18.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管局纠正重庆茗茶社茶叶有限公司销售包装层数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4年2月5日,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茗茶社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4年2月18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4年2月5日,大足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节前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对当事人在售的一款“汉创 闽红”盒装红茶(净含量:240克),包装层数为5层,该盒装红茶从外到内的包装层数为:第一层包装为手提袋,第二层包装为塑封薄膜,第三层包装为纸质包装盒,第四层包装为铁质茶叶盒,第五层包装为直接接触茶叶的塑料包装袋,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有关“包装层数 粮食及其加工品不应超过三层,其他商品不应超过四层”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同时通报给“汉创 闽红”茶叶生产地和监制地市场监管部门。
19.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市场监管局纠正固原市原州区添荣茗茶庄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4年2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对固原市原州区添荣茗茶庄(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其改正。2024年2月22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4年2月4日,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商品过度包装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两款茶叶包装礼盒涉嫌过度包装。当事人销售的“手工坊 私家珍藏”茶叶包装礼盒,最小包装规格50g、数量5,外包装尺寸长38.1cm、宽28.4cm、高10.3cm,经手动法现场测算,包装空隙率为70.84%;当事人销售的“安吉特产 白茶”茶叶包装礼盒,最小包装规格250g、数量2,外包装尺寸长37.1cm、宽26.9cm、高10.5cm,经手动法现场测算,包装空隙率为37.97%。上述两款商品包装空隙率均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30g50g的,包装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固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停止销售相关产品。
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市场监管局纠正昌吉市爱佳名烟名酒店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4年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市场监管局对昌吉市爱佳名烟名酒店(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4年2月7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4年2月1日,昌吉州市场监管局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碧螺春”茶叶(内装2罐,每罐净重100克)礼盒外包装为长方体,长、宽、高为50cm×40cm×8cm,经手动法现场测算,包装空隙率为83.75%,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包装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昌吉州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编辑:付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