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合规边界在哪里?

发布时间:2024-11-17 01:04:03 来源: sp20241117

  好利来发文禁止员工驾乘摩托车,被质疑“管得太宽”

  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合规边界在哪里?

  专家认为,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发布用工指引、典型案例等,明确用工管理界限

  本报记者 杨召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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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好利来发布通知禁止员工驾乘摩托车引发热议。专家认为,该通知无论从程序还是从内容都不合规。还有专家表示,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应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框架中行使,建议有关部门发布相关指引,加快完善相关法规。

  9月14日,社交平台上流传一张好利来禁止员工在任何场合驾驶或搭乘摩托车的通知截图。该通知强调,如果有员工仍私自驾驶或搭乘摩托车,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9月16日,好利来客服人员表示,发布上述通知是出于员工安全考虑,公司并没有因此解雇任何一名员工,后续将用更平和的方式与员工沟通。

  此通知在社交平台引发热议,不少网友质疑好利来“管得太宽”“干涉员工私生活”。对此,多位劳动法专家、律师对《工人日报》记者表示,该通知无论从程序还是从内容来看,都不合规,对员工也不产生约束力。那么,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边界在哪里?如何防范企业滥用用工自主权?

  用工管理不能“越界”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沈建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程序角度来讲,用人单位不可以单方面制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则。如果想要出台有效的解除规则,得依法制定规章制度。

  根据现行法律,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方为合法有效:一是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是制定过程需履行民主程序,三是向劳动者进行公示或者经劳动者签收。如果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满足这三个条件就不合法,以此为依据开除员工自然也就不合法。

  “从内容层面来看,用人自主权虽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基本权利,但必须在法律允许范畴之内,避免权利越界以及滥用。劳动者下班以后,其交通出行方式和个人生活,属于私人自主的范畴。”沈建峰表示,用人单位的手不能伸得太长,超越用工管理的界限,干涉私人生活。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炜衡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姚均昌告诉记者,虽然好利来发布此通知是为了员工的安全着想,但是公司对于工作之外的事情,不宜管得过宽。

  “针对驾乘摩托车可能存在的交通安全风险,公司可以从安全的角度对员工进行善意提醒。但对于员工非工作时间的行为,只能作倡导性规定,不能强制。此外,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对员工最严厉的惩戒措施,企业更是应该审慎使用。”姚均昌表示。

  类似案件法院已有判例

  “员工上下班途中骑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会给企业带来一些风险,但不能据此就干预员工上下班的方式,甚至禁止员工在任何场合依法驾乘摩托车。这个通知反映出当前个别企业用工管理方式过于简单粗暴,不顾及员工的感受和利益。”沈建峰说。

  事实上,关于企业禁止员工乘坐某类交通工具,否则将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关判例。

  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7期曾登载这样一个案例:江苏苏州一家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不允许乘坐‘黑车’,违者以开除论处”的决议。一天,科技公司员工张某乘坐一辆“黑车”前往公司宿舍区。后科技公司向张某发出离职通知单,以张某乘坐非法运营车辆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乘坐“黑车”行为发生之日正值其休息之日,劳动者有权利支配自己的行为,科技公司不能以生产经营期间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员工休息期间的行为。单位职工乘坐何种交通工具上班是职工的私人事务,用人单位无权作出强制规定,如果劳动者确有违法之处,也应由行政机关等进行处罚。因此,科技公司因张某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而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按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这个司法案例再次说明,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应坚持公平合理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当员工的个人事务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不涉及利用公司资源和触及公司利益时,用人单位无权进行管理。”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劳动法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洪桂彬说,与之相对的,企业管理边界以外的个人行为,需要员工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如何防止企业滥用用工自主权?

  要求员工下班后必须回复工作微信,规定患脂肪肝不能录用,让员工长期去外地出差或派到异地办公、变相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地点……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近年来,一些企业滥用用工自主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

  “为了保障有组织生产的进行,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但这一权利应依法行使且不可滥用。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必须合法,同时还应受到合理性控制,否则可能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沈建峰说。

  “用人单位滥用用工自主权现象频发,与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对用工自主权的相关规范不完善以及理论研究薄弱有关。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关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行使和限制的一般规则。同时,没有关于用工自主权合理性控制的规则,也没有规定滥用用工自主权的法律责任,这使得用人单位违法违规成本较低。”沈建峰说。

  沈建峰认为,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应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框架中行使,并且应受到合理性控制。他建议,在立法层面,在制定《基本劳动标准法》的过程中应引入用工自主权行使的规则及其违法和权利滥用的法律责任,以此促使用人单位合理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天玉认为,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发布用工指引的方式引导用人单位合理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可以通过相关司法判例、劳动仲裁案件,归纳出一些频发的、典型的企业滥用用工自主权的行为,然后出台相关指引,明确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边界,告诉用人单位哪些事情不能做,并逐渐把指引上升到法规的高度。”(工人日报) 【编辑:田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