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9 22:21:47 来源: sp20241109
导读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高端养老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尤其是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这样的一线城市和部分二线城市。但是,高端养老机构的费用要比普通养老机构高很多,在经济条件不足的情况下选择高端养老机构,无疑会给家庭带来较重的经济负担。那么,父母是否可以向子女主张养老费用呢?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八旬老人为住进高端养老机构,起诉四个女儿负担高额赡养费的案件。法院综合考量老人的收入、资产、身体状况,子女的支付意愿、经济能力以及对老人的赡养情况,对老人的赡养费诉求进行了分别酌定。本案的判决,既兼顾了利益平衡,又倡导了合适的养老方式,向社会传递出鲜明的价值导向:德,孝之始也,作为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赡养也不仅仅指经济上的供养,更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作为父母,赡养需求亦应从实际出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子女的经济负担,选择合适的养老方式。
老人入住高端养老院 要求四个女儿承担费用
何老太太今年88岁,丈夫早在20多年前就去世了。她有四个女儿,都已各自成家,其中三女儿离异,生活不宽裕;小女儿长期在国外生活,不常和家里联系;大女儿、二女儿也都忙于各自的生活,逢年过节虽能看望问候,却无法时时照顾。所以,老太太大多都是独自住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内,自行照顾饮食起居。
岁月不饶人。何老太太虽是个要强的人,但随着年龄越来越大,骨质疏松的毛病越发严重,体重只有60多斤,行动越来越不便。由于生活上经常无人照料,女儿们帮她先后找过几位保姆,但总不如意。
后来,何老太太听其他老同事说,北京周边有一家高端养老院,居住环境舒适,还有医疗设施,服务人员也都是经过专业培训的,于是动了心。经过实地考察,何老太太非常满意,当即就决定入住。但这家养老院价格比较昂贵,每个月基本费用就在12000元左右,还要一次性预交一年的费用。何老太太的积蓄和退休金不够,就找人垫钱先住了进去。
接着,何老太太要求四个女儿拿钱,但碰了钉子。尤其是三女儿和小女儿,听说母亲住了这么贵的养老院,不仅不给钱,还情绪激动、语气不善。于是,何老太太一气之下,将女儿们诉至法院,要求她们履行对自己的赡养义务,均摊以自己名义已经支付的一年期养老院费用共计144000元;今后继续按照这个标准支付赡养费,每人每月3500元。
四个女儿态度不一 支付能力差距较大
大女儿和二女儿表示,她们自己也有家庭并且年龄也不小了,不能时时在母亲身边照顾,虽然经济能力有限,但她们愿意尽最大的努力孝敬母亲,母亲要多少她们就出多少。
三女儿表示,自己也60多岁了,没什么积蓄,虽然每月有退休金7000多元,但因为离婚了,名下没有房子,也没有其他住处,只能在外租房,现在每个月房租也近4000元,再加上自己的生活开销,手里的钱所剩无几,根本无力负担母亲主张的养老费。
小女儿表示,其出国时已经办理了提前退休,每个月退休金只有2000多元,在国外也没有工作,一直和丈夫靠着女儿生活,所以只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赡养义务,每个月可以给400元左右的赡养费。她认为,母亲有自己的住房,应当在自己的住房内生活,如果生活不能自理可以请保姆或者由其他在国内的女儿轮流照顾,而不是去高端养老院来增加子女的经济负担。另外,法律也明确规定了,老年人以居家养老为主要方式,现在母亲入住的这家高端养老院,对于普通家庭来说太贵了,根本负担不起。母亲非要住,也可以先把房子出租,用租金交纳养老院费用,再加上母亲的退休金不低,还有积蓄,应该有能力自己负担养老费用。
经询问,各方确认何老太太和四个女儿月收入分别为:何老太太每月5547.5元、大女儿每月4536.75元、二女儿每月2774.92元、三女儿每月7019元、小女儿每月2933.54元。另外,何老太太银行账户内有存款5万余元。何老太太表示,存款得留着用于日常生活,不同意拿去交养老院费用。
支付赡养费数额 应与实际情况匹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子女不能近身照顾时,老人是否可以要求子女负担高端养老院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在确定子女应支付的赡养费数额时,应参考当地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年龄及身体状况,基本生活、医疗需要,被赡养人的收入、子女数量,各个子女的收入与劳动能力等相关因素。
本案中,何老太太有自己的住房,每月有5000余元的退休金收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从经济条件来看,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生活困难的父母”,向子女要求高于其支付能力的赡养费数额,不应支持。但考虑到何老太太年近九十,生活已无法自理,平日确实需要有人近身照顾,四个女儿均表示不能近身陪伴和照料,所以何老太太即使不住进高端养老院,也有请保姆照顾的实际需要。
截至起诉时,何老太太签订的高端养老服务合同一年期限将近届满,鉴于该部分费用已实际交纳,四个女儿也均未在此期间近身照顾,故对该部分费用,应在扣除何老太太有经济能力支付的部分后酌情予以支持。对于此后的赡养费数额,鉴于赡养费纠纷案件解决的是被赡养人最基本的物质生活需求,在子女有能力的情况下,应当尽力为父母的晚年生活提供更优越的物质条件,但父母亦应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子女的经济负担,选择合适的养老方式。本案中,何老太太若不选择居家养老,可考虑将房屋出租等,以减轻子女的经济压力。综上,法院在充分考虑何老太太的实际需求、经济情况以及可替代方案的前提下,结合子女的收入情况以及支付意愿,对何老太太后续赡养费用予以酌定。
在法院释明后,何老太太的大女儿、二女儿仍表示,母亲主张多少数额,便愿意支付多少数额,法院不持异议,予以照准。最终,法院判决何老太太的大女儿、二女儿对已经产生的高端养老院费用各负担35010元,此后每月给付赡养费各3500元;三女儿、小女儿对已经产生的高端养老院费用各负担20600元,此后每月各给付赡养费800元。
同时,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无论子女经济能力如何,至少言语上、态度上应当尊敬自己的父母。从当庭表现和当事人陈述来看,三女儿、小女儿对母亲关怀甚少,对待母亲的态度冷漠,应予以改进。何老太太已年近九旬,除了经济上的赡养,女儿们应当给予更多生活上、情感上的陪伴和照顾。
裁判解析
赡养费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判断
伴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加剧,赡养人也面临着老龄化趋势,另外子女外出务工、独生子女家庭、离婚和孤寡等因素也使居家养老面临着挑战。正如本案中,四名被告中有三人已超过60岁,这种老龄赡养人在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已不罕见。
民法典明确了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司法实践中对于赡养义务是否履行的评价,需要考虑被赡养人的赡养需求和实际支出,也要结合被赡养人的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以及赡养义务人的赡养能力等情况,就个案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判断,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考虑。本案中,被赡养人年事已高且需要照料,但子女都没有条件近身照顾,所以选择养老机构养老也在情理之中。但被赡养人选择的养老机构费用昂贵,远远超出赡养人的实际支付能力。考虑到被赡养人每月还有五千余元的退休金,同时如果选择养老机构养老,房屋便会空置,可以将房屋出租,用租金收入来交纳部分养老机构的费用,减轻赡养人的经济负担;对于赡养人,应充分考虑其自身收入状况,在保证本人家庭基本支出以外,按比例确定赡养费。
同时,子女对父母的赡养,除了经济上的供养以外,还应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慰藉。无论子女经济能力如何,都应孝老爱亲,在言语上、态度上尊敬自己的父母。
专家点评
老龄化背景下养老问题应综合施治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教授 王 伟
本案例对于社会老龄化背景下明确赡养费给付标准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国家卫健委预测,“十四五”时期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量将突破3亿,占比将超过20%,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随着老龄人口比例上升,老年人选择养老机构养老的形式越来越普遍。据2023年2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2年末养老机构4万个,养老服务床位822.3万张。相对于目前社会中充当主力的家庭自行养老方式,养老机构的养老费用更加昂贵,养老费用如何承担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赡养义务履行的标准也亟需明确。在解决养老领域问题中,应从道德与法律、家庭与社会等层面综合施治。
首先,应大力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推进德法共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不管是从道德层面,还是从法律层面,作为子女应当主动履行赡养义务,关注老人的需求,给老人物质和精神层面的慰藉。
其次,应贯彻以人为本,满足多元化养老需求。虽然我们提倡居家养老,但随着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加快,现实中大量赡养人无暇近身照顾老人、大量老人居家养老存在困难,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相关法律明确,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目前,政府也在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投入,大力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开展社区养老、机构养老、旅居养老、互助养老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照顾和保障。
再次,应共建和睦家庭,选择合适的养老方式。养老,并不是一个人的事情,而关乎整个家庭。选择何种养老方式,家庭成员之间应充分沟通、互相理解、共同努力。作为子女,应充分考虑老人的身体状况、实际需求,关注老人的心理健康,尽可能地为父母提供舒适的养老方式;老年人也要从整个家庭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个人和子女的经济条件,不能因此给子女附加过重的经济、精神和道德负担。(荣慧 姚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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